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協會印章管理和使用,維護協會印章的權威性、法定性和嚴肅性,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合協會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印章管理是指對協會公章、協會秘書處公章、財務專用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用章、協會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各分支機構公章、電子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條 為保證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絕對安全,各類印章實行授權委托保管制,由授權人簽發印章保管授權委托書,委托專人專管。印章保管部門負責人為印章管理第一責任人,印章保管人為印章管理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 協會公章、各分支機構公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秘書處綜合事務部保管;協會及分支機構電子印章由秘書處綜合事務部指派專人在專門電腦上使用,不得自行復制,電子印章保管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存儲電子印章的介質等相關軟件和設備;協會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協會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要做到分開保管、分開存放,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第五條 在變更印章保管人時要填寫《印章交接登記表》。
第六條 各類印章要做到日常加鎖,節假日及放假期間要密封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圍
第七條 協會公章:以協會名義出具的各類公文、文函、文字材料,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協會編制的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各業務部門呈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的各類材料及報表,協會及協會員工的一般性證明信,經會長批準加蓋協會印章的其他文函等。
第八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需加蓋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財務報表、支票;經法定代表人批準需加蓋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其他文函。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公章:以協會秘書處名義出具的內部文函,以協會秘書處名義呈報或印發的其他非公文。
第十條 財務專用章:需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各類票據、財務報表等,經財務負責人批準需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其他文函。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用章:用于協會開展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涉及的證書、準考證和相關文函。
第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公章:以各分支機構名義出具的各類公文、文函、文字材料等。
第十三條 協會及各分支機構電子印章:僅限于協會及各分支機構電子公文使用,對外行文需使用實物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制發和封存
第十四條 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需要刻制印章時,須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印章名稱和圖樣,經秘書長審核,呈報會長審批,由協會秘書處綜合事務部承辦。
第十五條 因機構變動、印章殘損、啟用新印章等原因廢止印章,經會長審批,綜合事務部及時清收,并填寫《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印章收回記錄表》留存印模,將廢舊印章在綜合事務部內掛鎖封存。除特殊需要外,廢止印章保存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 廢止印章的銷毀,由綜合事務部報請秘書長審批,按有關規定銷毀,并保存原章印模備查。
第十七條 協會任何人嚴禁擅自刻制冠有“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字樣的任何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審批原則
第十八條 加蓋協會印章,要嚴格履行使用手續。印章管理人填寫《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用印登記表》后,申請人根據申請蓋章內容,請示相應領導或負責人簽批后方可蓋章。
1.協會公章:須經會長或其授權的委托人簽批后方可蓋章。
2.協會法定代表人名章:須經協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人簽批后方可蓋章。
3.協會秘書處公章:由協會秘書長簽批后方可蓋章。
4.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審簽,報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蓋章。
5.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用章:由協會秘書長簽批后方可蓋章。
6.分支機構公章:由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人簽批后,經協會綜合事務部審核,方可蓋章。
第十九條 印章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登記。遇有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請示、匯報。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或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信等。
第二十條 需外出用印時,印章使用部門應當填寫《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印章外出使用審批單》,經協會秘書長批準簽字后,持“印章外出使用審批單”原件到印章管理人員處登記取用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員隨同監印,當日用畢送回。
第二十一條 蓋章要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明,要蓋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做到“齊年蓋月”。
第二十二條 對于涉及經濟往來性質的協議書、項目合作書、合同書必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各類印章丟失后,由綜合事務部及時按法律規定刊登遺失公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凡因違反印章管理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經協會會長專題會議研究,追究印章管理相關責任人責任,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秘書處各業務部門、協會各分支機構,并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
2024年 9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