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汽車維修行業景氣指數(以下稱“景氣指數”)的編制、發布、應用等行為,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汽車維修行業景氣指數,是指以季度或月為發布周期,反映全國汽車維修行業景氣狀況變化趨勢的量值。
第三條 景氣指數以公益性為基礎,遵循科學規范、獨立客觀、公開透明、真實可靠的原則,致力于推動汽車維修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組織與分工
第四條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統一組織景氣指數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研發單位、共建單位、數據采集單位、地方指數聯合發布單位等開展相關工作,定期發布景氣指數。
第五條 景氣指數研發單位由大連海事大學綜合交通運輸智能技術與裝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承擔,負責指數計算模型和方法的技術研究工作,建設并運行“車銳派”汽車維修行業景氣指數信息服務平臺,提出景氣指數量值。
第六條 景氣指數共建單位包括地方行業協會、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部門、汽車維修連鎖機構和汽車維修軟件(ERP)企業,負責組織所屬地區(或所轄范圍)內的數據采集工作。
共建單位須組織所屬地區(或所轄范圍)20家以上企業成為景氣指數數據采集單位,按月報送數據。其中,數據采集單位應覆蓋一類、二類及三類汽車維修企業,比例宜按2:4:4分布。
第七條 景氣指數數據采集單位是指證照齊全、具有汽車維修信息管理系統的汽車維修企業,負責每月按時填報數據,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可靠。
數據采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數據審核上報工作。
第八條 地區景氣指數聯合發布單位是指在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指導下,組織地區景氣指數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地方行業協會,且具備組織所屬地區200家以上汽車維修企業且按要求定期報送相關數據的能力。
第九條 相關單位應盡職履責,確保景氣指數編制、發布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為參與單位頒發證書或銘牌,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 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對景氣指數進行分析、修正和解讀,確保景氣指數編制、發布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第三章 數據采集
第十二條 根據景氣指數計算方法和模型,指數由多項關鍵數據計算產生,包括汽車維修企業產值、人員數量、維修業務量、單車產值等。
第十三條 數據采集渠道包括汽車維修軟件(ERP)企業、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部門、汽車維修連鎖機構及汽車維修企業等。
第十四條 數據采集通過“車銳派”汽車維修行業景氣指數信息服務平臺線上填報、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訪談以及引用公開數據等多種方式。
第十五條 數據采集遵循全面性、連續性和可比性的原則,確保數據能夠準確反映汽車維修行業的發展動態。
第四章 發布與應用
第十六條 根據景氣指數計算方法和模型,對采集的數據進行清洗和整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條 景氣指數按照擴散指數法進行計算,初始量值生成后,根據國內其他發展指數以及專家意見進行修正。
第十八條 景氣指數經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審定后予以發布,發布渠道包括協會網站、“車銳派”汽車維修行業景氣指數信息服務平臺、行業管理部門網站以及行業媒體等。
第十九條 做好景氣指數的宣傳與應用工作,使景氣指數成為企業發展決策的重要參考,政府制定行業政策的重要支撐,外部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社會公眾了解汽車維修服務狀況的重要途徑。
第二十條 基于景氣指數的計算結果和數據分析,構建行業預警機制。當景氣指數低于某一閾值時,及時提示政府和企業關注潛在的風險和問題,同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
第五章 培訓與宣傳
第二十一條 定期組織開展培訓活動,鼓勵相關機構聯合出臺研究報告,引導汽車維修行業不斷加強對景氣指數的認知,促進全行業更好地應用景氣指數。
第二十二條 通過行業媒體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網站等多種渠道,加大對景氣指數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景氣指數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推動其在汽車維修行業中的廣泛應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相關單位或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則的,或利用景氣指數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可以視情況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取消參與資格等措施。構成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