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汽車維修行業誠信自律建設,提升汽車維修企業誠信經營服務水平,根據國家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及交通運輸部關于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要求,結合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授權信用服務機構,依據協會發布的《汽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規范》團體標準,以客觀公正的立場,對汽車維修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是指經國家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或備案的機構。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企業可自愿參與信用評價。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信用評價工作的歸口管理和運行監督,指導行業發展部、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有效開展工作,受理相關投訴和建議。
第七條 行業發展部負責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評價報告復核、證書管理、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負責《汽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規范》團體標準制定及釋義,承擔評價結果爭議的仲裁工作。
第九條 協會汽車信息分會積極參與信用評價標準宣貫、業務推廣及相關工作,配合協會組織、協調、指導信用服務機構有效開展工作。
第三章 評價對象
第十條 評價對象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登記且處于有效存續狀態的汽車維修企業或業戶。
第十一條 評價對象須滿足《汽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規范》團體標準所要求的參評條件。
第十二條 評價對象開展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不滿12個月的,須簽署信用承諾書方可參評。
第十三條 評價對象應和信用服務機構簽署委托服務合同和保密協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第十四條 評價對象須提供信用評價所需的真實、準確信息。
第四章 評價主體
第十五條 評價主體為依據《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授權委托管理辦法》授權合作的信用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須滿足《汽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規范》團體標準所要求的評價主體條件。
第十七條 評價主體接受評價對象委托,按照標準要求的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流程進行評價,出具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評價主體數量不低于2家,和評價對象為利益相關方的應回避。
第六章 評價流程
第十九條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統一部署汽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工作,行文通知并以適當方式進行行業動員。
第二十條 企業自愿參評,信用服務機構按照以下流程實施信用評價工作:
(一)受理企業參評申請,進行資格審查;
(二)和參評企業簽署委托合同;
(三)按照標準要求開展信用評價,參評企業積極配合;
(四)確定企業信用等級,出具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五)向協會報備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六)協會對企業信用評價報告進行復核,雙方共同核發企業信用等級證書;
(七)協會分批對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公示;
(八)協會和信用服務機構對獲證企業實施跟蹤管理,如發現影響信用等級變化的因素,視情重新評價。
第二十一條 參評企業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申訴,經協會審核批準后可復審1次;
第二十二條 企業信用等級證書有效期1年,有效期截止前60天內企業應提交年度監督評價申請,由信用服務機構復評后,出具證書年檢合格證明,向協會報備。
第七章 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數據包括企業參評過程中主動提供的數據和企業的公共信用數據。
第二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和參評企業簽署保密協議,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企業信用檔案保管責任,切實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企業信用報告保管責任,承擔非公示信息的保密義務。
第八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積極宣傳推廣信用評價結果,擴大采信和應用范圍,助力高等級信用企業快速發展。
第二十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出現以下情況,終止其信用評價工作,未能限期整改的或情節嚴重的取締其評價主體資格:
(一)未按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或簡化評價程序;
(二)向參評企業索要額外財物,威脅或承諾信用等級;
(三)未履行保密義務,泄露企業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
(四)被有關部門查處、終止、取締企業信用服務資格,或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參評過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級證書后有下列行為之一,應降低為A級以下信用等級:
(一)所申報材料經核查存在主觀上弄虛作假行為;
(二)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
(三)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四)發生重大負面事件,產生不良影響,被省級以上官方媒體通報兩次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企業被相關部門勒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或出現其他不再符合參評條件的情況,應注銷其信用等級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秘書處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